第十八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或至少有1人)具有本县户口,且在县城区范围内工作或居住满1年或1年以上;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三)在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四)无车辆,无商铺、仓储、办公、车库、车位等自有用房。
第十九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或至少有1人)具有本县户口,且在县城区范围内工作或居住满1年或1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三)在县城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且从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在城区无转让住房;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机动车辆价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以车辆购置价值为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工商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无商铺、仓储、办公、车库、车位等自有用房。
(五)新就业无房职工、大中专毕业生等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在5年内不受收入限制。满5年后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审核。
第二十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3个月以上(含3个月);
(二)在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三)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以毕业证书时间为起始计算),自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四)在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且从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在城区无转让住房。
第二十一条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含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并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二)申请人与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3个月以上(含3个月);
(三)在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无企业厂房和办公用房,无商铺、仓储、车库、车位等自有用房。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机动车辆价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以车辆购置价值为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工商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无商铺、仓储、办公、车库、车位等自有用房。
第二十二条 申请在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内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单位或本辖区员工;
(二)在就业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在县城区范围内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获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第二十四条 符合保障条件的新就业单身职工,因工作、结婚等原因需要分户居住的,可不受父母住房情况限制,可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政策链接:龙州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