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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州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使用和监督等管理活动。

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

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专门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的保障性住房。

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向未享受实物配租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发放住房租金补助。


政策链接:龙州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4元/月/平方米,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政策链接:关于同意调整龙州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费标准的批复



查看保障标准

第十八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或至少有1人)具有本县户口,且在县城区范围内工作或居住满1年或1年以上;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三)在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四)无车辆,无商铺、仓储、办公、车库、车位等自有用房。

第十九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或至少有1人)具有本县户口,且在县城区范围内工作或居住满1年或1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三)在县城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且从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在城区无转让住房;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机动车辆价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以车辆购置价值为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工商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无商铺、仓储、办公、车库、车位等自有用房。

(五)新就业无房职工、大中专毕业生等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在5年内不受收入限制。满5年后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审核。

第二十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3个月以上(含3个月);

(二)在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三)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以毕业证书时间为起始计算),自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四)在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且从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在城区无转让住房。

第二十一条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含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并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二)申请人与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3个月以上(含3个月);

(三)在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无企业厂房和办公用房,无商铺、仓储、车库、车位等自有用房。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机动车辆价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以车辆购置价值为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工商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无商铺、仓储、办公、车库、车位等自有用房。

第二十二条 申请在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内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单位或本辖区员工;

(二)在就业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在县城区范围内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获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第二十四条 符合保障条件的新就业单身职工,因工作、结婚等原因需要分户居住的,可不受父母住房情况限制,可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政策链接:龙州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准备申请材料

第二十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 印件、婚姻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4.当地房产和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确认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没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低保等证明)。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大中专毕业生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大中专毕业证书;

3.所属单位(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灵活就业的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税款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

5.当地房产和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确认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没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含进城务工)人员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3.所属单位(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灵活就业的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税款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证明 材料;

5.当地房产和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确认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没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申请在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内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当地房产和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确认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没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


政策链接:龙州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办理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二十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到县住房保障部门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受理初审。

二)初审。社区居委会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查档、取证、信函索证、入户调查等手段,完成对其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状况等情况的复审,将通过复审的人员名单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

三)复核。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自接收到申请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有关信息材料分送民政、公安、人社、不动产、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实行联审联批制度,各部门应在自接收到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比对复核工作,并出具复核结果证明。

四)核准。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前两次审核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审查,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的街道社区(工作单位)或媒体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五)登记。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经公示有异议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在15个工作 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同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诉,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重新审核。



政策链接:龙州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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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分配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时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照顺序采取抽签、摇号或其他公平、公正的办法确定承租人。同等条件下,按申请时间给予实物配租;在轮候期内(轮候期为5年),住房保障部门每年将会对承租人进行申请条件复核。



政策链接:龙州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互动咨询

互动咨询渠道


一、龙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771-8815596

地址:龙州县兴仁街127号龙州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10号厅县住建局窗口

二、龙州县政府网站“县长信箱”栏目

http://www.longzhou.gov.cn/hdjl/xzxx/


翻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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