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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申请条件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 2.在领取实际收入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有民政部门负责的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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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州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A:450元/人/月;B:420元/人/月;C:395元/人/月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A:350元/人/月;B:260元/人/月;C:220元/人/月


    依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困难程度,可以按照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或分档确定保障金。对家庭成员中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度困难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可按A档确定保障金;对家庭成员中有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可按B档确定保障金;对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可按C档确定保障金。


准备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存折或银行卡

                        2.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出具的困难证明材料

                        3.广西申请低保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办理申请

一、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当面或通过低保自助申请平台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

(二)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入户调查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入户调查可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村(居)委会干部等工作人员按程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入户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及其家中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在入户调查表(低保申请表)上分别签字。

第二十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经过规定程序开展入户调查,其入户调查报告可作为低保审核认定的依据,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与委托购买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签订风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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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咨询

互动咨询渠道

一、龙州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771-8823617

地址:龙州县独山路28号龙州糖厂对面

二、龙州县政府网站“县长信箱”栏目

http://www.longzhou.gov.cn/hdjl/xzxx/


翻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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