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4〕196 号)要求,为规范管理我县乡村地区建设活动,解决村庄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核发规划许可的问题,指导乡村地区村民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乡村产业等项目建设,统筹安排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结合我县村庄特点和实际需要,我局制定了《龙州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该“通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州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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